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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ber败诉,狗屁的契约精神

今天最大的新闻是uber在南岛败诉了,雇佣法庭判定4个uber司机应该是uber的雇员,而不是独立承包商。这个事情最大的受益者是工会组织,他们再一次提高了自己的影响力。

事情原委:

在工会组织FIRST Union和E tū提起的一桩诉讼中,雇佣法庭(Employment Court)认定,四名现任和前任Uber司机是员工,而不是独立承包人。 

法院裁定:“每名原告司机在为Uber从事驾驶工作时都处于雇佣关系。”

工会组织FIRST Union发言人表示:“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裁决,不仅对奥克兰,而且对全世界来说都是如此。Uber蓄意违反法律和剥削司机,在世界各地横行霸道,今天这一情况在新西兰终结。”

此案于去年7月首次立案,今年在惠灵顿的雇佣法庭开庭审理。

代表司机的工会要求法庭宣布司机是Uber雇员,应享有最低工资、有保障的工作时间、带薪假期、病假和KiwiSaver缴费等权利。胜诉后,工会宣布将继续代表司机索求拖欠的工资、假期薪水以及其它欠款。

uber在宣判后发表声明:“我们对就业法院的裁决感到失望,雇佣法庭在 2020 年的类似案件种裁定使用uber软件的司机是独立承包商而不是员工,uber将重新审查案件本身,并考虑上诉。”

值得一提的是该判决还称,这一裁决仅适用于原告四名司机,并不意味着所有Uber司机现在都是员工。

就这案子看,有几点让人疑惑的地方:

首先2020年判过一次,当时的判决称uber平台上的司机是独立承包商,作为案例法国家,这次的判决结果居然和上次的相反,是法官换人了了吗?不带这么打自己脸的。

其次判决称这一裁决仅限于原告四名司机,如果判定uber平台上的司机是雇员而非独立承包商,那么就应该是所有司机一视同仁,为啥只有这四个司机特殊捏?是因为他们加入工会了还是因为他们已经不做uber了?

第三司机在开始在uber平台上接单前都是确认了合同的,合同写的很清楚,司机作为独立承包商通过uber平台接受工作,独立承包商可以自己确认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(不想接的时候可以拒绝)。哪个雇员可以想干就干,想收工就收工?说好的契约精神呢?

个人认为法庭可以要求uber提高支付标准或者明确费用算法,但是判定这个4个司机是uber的雇员怎么看都不合理。想象一下如果美团的外卖小哥全部变成美团的员工,统一缴社保,那我估计大家的外卖到手的时候应该都是冷的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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